王先生说,6月19日下午3时50分左右,他在鹿城区新田园的一家彩票店购买了一张欧洲杯「体彩,竞彩足球比分」的彩票,彩票投注金额为200元。20日凌晨,这张体育彩票所对应的足球赛结束,王先生得知自己的彩票已中奖。兴奋之余,他将彩票拍了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,以表达自己的喜悦。而20日下午,当王先生再次来到新田园的彩票店时,店主告诉他这张彩票已兑奖。
根据彩票店电脑显示,王先生的这张彩票中奖金额6000元,状态为「已兑奖」,兑奖时间为6月20日中午12时26分20秒。但是在哪里兑奖,该彩票店电脑系统无法显示,只显示兑奖点编号为5406096934101。王先生怀疑彩票被他人冒名兑奖,随后,他来到了鹿城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报警。20日下午3时30分许,记者在黎明派出所见到了王先生,王先生给记者展示了他的中奖彩票。他说:「我怀疑是因为我在朋友圈发了彩票的照片,所以才导致彩票信息泄露,有人利用我的照片,去彩票店冒领了」。
随后,一名当地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他购买彩票的彩票店。在彩票店,记者发现,利用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照片,确实能在彩票机上扫描出彩票信息及中奖信息。而至于照片能否代替彩票领奖,该彩票店的老板表示,在他们这家店肯定是不行的。而在该彩票店的一张「兑奖温馨提示」上记者看到,中奖金额不超出1万元的,可到全省所有体育彩票销售点兑奖;兑奖者兑奖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,本人银行卡和有效中奖彩票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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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设有一名当事人A,他在看到王先生朋友圈后,拿着他朋友圈的照片去彩票店领奖,且成功领取了奖金。那么,这种情况是否涉嫌犯罪?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自力表示,首先彩票在销售过程中是不记名的,获奖人可通过竞猜方式赢取奖金,中奖后获奖人手上的「彩票」可作为向商家兑换奖金的书面凭证,具有法律效力。
A利用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彩票获奖信息,虚构自身为彩票所有权人,向商家兑换相应奖金,商家作为被骗者且处分了中奖奖金,不论王先生还是商家作为受害人,A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,那么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而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照片,只是记录彩票样式的一种形式,A在无法出具彩票原件情况下仍然成功兑奖,彩票店在经营过程没有提供相应的审查义务,也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从另一角度分析,A兑奖过程中,商家明知兑奖人非实际中奖人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奖金予以兑换,那么商家主观上不存在被骗可能,A可能涉嫌盗窃罪,至于商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,具体要看是否存在故意串通情形。根据中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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