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、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,6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这起案件发生于2020年初。当年1月7日,上海某公司出纳张女士接到一个电话,对方自称为另一公司财务,有工作需要加一下QQ号。张女士照做后被拉进一个QQ群。进群后,她惊讶地发现群里竟然有自家公司的“董事长”和“总经理”。张女士根据两位“领导”的指令,在当天陆续转账给3家公司4笔款项,共计980万元人民币。显然,张女士被骗了。
调查发现,张女士转账的3家公司均注册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,没有任何经营业务,法人分别是常某、黄某、张某,他们或无业,或在外打零工。指示张女士转账的“领导”QQ账号来自于一个“QQ号贩子”赵某,他于2020年1月1日将自己手中的3个QQ号出售给他人。
案件审理中,黄某交代,2019年9月,因在外打工不顺,经济上捉襟见肘。他了解到,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,并配合办理营业执照、开设账户等就能拿到“好处费”。 2019年10月底,黄某被带到南京,在林某和“惠会计”(均化名,另案处理)等人的带领和帮助下注册了2家公司并在银行开通对公账户,同年11月底,他又被带到杭州,注册了4家公司。 这些注册的公司也为电信诈骗团伙等黑灰产的非法所得提供流转、结算服务。
自此他名下有了6家公司,其中1家是受害者张女士被骗汇款的公司。拿到了4000余元报酬后,黄某将营业执照、银行卡、配套的手机号等都留给了有关团伙。经被害公司报案,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在半个月内陆续到案,他们并不直接参与诈骗,甚至与诈骗团伙并不相识,但他们因“出卖”“出租”自己的个人信息、银行账户,最终变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。案发后,鉴于该案系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,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派专人提前介入,和公安机关进行多次会商,对案件情况仔细研判,指导公安侦查取证。
“无论出售QQ号、自己名下银行卡的人,还是收集他人银行卡、注册或帮助他人注册空壳公司及对公账户的人,他们对于这些账户、账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,在主观上都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,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被害单位重大损失。”承办检察官薛松说,虽然此案中的6名被告和诈骗团伙并不相识,也没有共谋,但他们对于诈骗案件的完成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,根据刑法,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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